食品安全事故在我國還是時有發(fā)生,相關的應急處理機制中,對于不安全食品的處理,一直沒有明確的法律層面的約束,這一問題在近期 就將有答案。
為規(guī)范食品召回、食品停止經營和退市食品處置行為,嚴格食品安全監(jiān)督管理,中國國家食品藥品監(jiān)管總局6日就《食品召回和停止經營監(jiān) 督管理辦法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,意見反饋截止到2014年9月5日。
根據(jù)食品安全風險的嚴重和緊急程度,意見稿規(guī)定,食品召回分為緊急召回和一般召回。其中,食用后可能導致死亡或者可能會對人體健康 造成嚴重損害,需要予以緊急召回。
意見稿指出,對于緊急召回,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相關風險后24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提交書面召回計劃,同時立即 實施召回。食品生產者應當通過提供在線咨詢網址或者咨詢電話等方式,解答各方咨詢,并在所在地食品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指定的網站上公布實 施召回的相關情況,供公眾查詢。
在停止食品經營方面,意見稿要求,食品經營者不得偽造、涂改或者虛假標注食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。
食品經營者發(fā)現(xiàn)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屬于《食品安全法》規(guī)定的禁止生產經營的范圍或者有證據(jù)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,應當立即停止經營 ,并封存庫存產品,通知相關食品經營者和消費者停止銷售和消費相關問題食品。
此外,意見稿還對法律責任予以明確,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、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、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、食品展銷會的舉辦 者,不履行本辦法規(guī)定的確保相關經營者停止經營問題食品義務的,食品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視情節(jié)依法給予警告、罰款、責令停產停業(yè)、吊銷許 可證等處罰,并依法及時予以公布。
對于不安全食品的處理,一定要及時全面,特別是已經產生社會危害性的產品,只有不斷的提升相關的要求,才會更快的解決相關的問題。